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63号 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63号
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魏金峰(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代理人李传明,被告陈某某及代理人司连合、魏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陈某甲(22岁),次子陈某乙(16岁)。近几年来,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致使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2013年11月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撤诉。时至今日,原告已离家在外打工1年零10个月,与被告无任何感情可言,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抚养次子陈某乙,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失实,原告2014年10月才离开被告家。不同意离婚。
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夏邑县档案馆于2013年7月22日出具的查阅档案资料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3)夏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2013年11月原告已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1年11月登记结婚。1992年农历2月21日生育长子陈某甲,1997年农历10月11日生育次子陈某乙。2013年11月原告已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董恒体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