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534号 原告马千里,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梁冲,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政,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王文龙(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千里与被告马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千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千里负担。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翁秋敏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