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664号 原告司贤民,男,194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川、张静莉(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磊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松梅,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蒋磊磊之妻。 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司贤民与被告蒋磊磊、牛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贤民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贤民撤回对被告蒋磊磊、牛松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司贤民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朱玉芳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