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夏邑县运涛农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邓春德、陈玉芬、孟凡荣、朱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962号 原告夏邑县运涛农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夏邑县何营乡何营新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395121703。 法定代表人:何运涛,系该社社长。 被告邓春德,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 被告陈玉芬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962号

原告夏邑县运涛农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夏邑县何营乡何营新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39512170—3。

法定代表人:何运涛,系该社社长。

被告邓春德,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

被告陈玉芬,女,汉族,1964年8月5日。

被告孟凡荣,男,汉族,1967年6月8日。

被告朱东丽,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夏邑县运涛农信种植农民合作社与被告邓春德、陈玉芬、孟凡荣、朱东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运涛农信种植农民合作社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春德、陈玉芬、孟凡荣、朱东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邑县运涛农信种植农民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春德、陈玉芬、孟凡荣、朱东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运涛农信种植农民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邓春德、陈玉芬、孟凡荣、朱东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邑县云涛农信种植农民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朱玉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