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红伟与杜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76号 原告李红伟,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建民,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钊,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76号

原告李红伟,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建民,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钊,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红伟与被告杜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建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杜建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伟撤回对被告杜建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朱玉芳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