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501号 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昌盛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8620727-2。 法定代表人王爱云,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夏邑县栗园路175号,组织机构代码00587204-3。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娜,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司向阳,系该局收储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陈登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