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500号 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昌盛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8620727-2。 法定代表人王爱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夏邑县栗园路175号,组织机构代码00587204-3。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娜,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司向阳,系该局收储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圣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其误延履行土地交付义务,给原告造成的违约损失299万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1260万元,已超过本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陈登魁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