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686号 原告随晶晶,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传明(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随懂懂,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51路399号。 被告金勇,男,住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吕良村四十五组53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保险路1号。 原告随晶晶与被告随懂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晶晶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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