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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35号 原告靳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35号
原告靳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