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4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通过另外途径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魏妍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