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王艳梅。 委托代理人田志同,南阳市卧龙区武侯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梅诉被告张光荣为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艳梅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陈元舵 人民审判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