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75号 原告祝某某。 被告谢某某。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妍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