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75号 原告祝某某。 被告谢某某。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75号
原告祝某某。
被告谢某某。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妍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