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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甲亮与被告丁燕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芦甲亮,男。 被告丁燕兵,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甲亮与被告丁燕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甲亮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双方再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芦甲亮,男。
被告丁燕兵,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甲亮与被告丁燕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甲亮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双方再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芦甲亮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甲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芦甲亮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进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