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小初字第06号 原告薛朝贵。 被告张艳茹。 原告薛朝贵与被告张艳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薛朝贵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朝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妍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