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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晓与被告南阳市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陈晓,男。 委托代理人张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守森,任公司经理。 原告陈晓与被告南阳市蓝天投资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陈晓,男。
委托代理人张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守森,任公司经理。
原告陈晓与被告南阳市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陈晓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