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一辖初字497号 原告雷刚,男。 被告杨朝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刚诉被告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该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的户籍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8号楼13号。且其所有的房产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4号楼1单元6层11号。因此,被告王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4450元退还原告雷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及填写完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书,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国华 审判员 于海英 审判员 金学堂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