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姚志旺,男。 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姚志旺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姚志旺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和3月25日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志旺和反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志旺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志旺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梁 红 审 判 员 胡进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