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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珊与被告冯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68号 原告王珊珊,女。 委托代理人吴锦浩,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冯杰,男。 原告王珊珊与被告冯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68号
原告王珊珊,女。
委托代理人吴锦浩,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冯杰,男。
原告王珊珊与被告冯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珊珊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