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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玲与王风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张桂玲,女。 被告王凤云,男。 原告张桂玲与被告王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玲、被告王风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张桂玲,女。

被告王凤云,男。

原告张桂玲与被告王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玲、被告王风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玲诉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王风云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2014年5月30日偿还5万元,2014年6月15日偿还7.5万元,2014年6月30日偿还剩余借款。并以其购买刘国升位于陕州路北段上村村口东100米处个人私有小产权楼房一层东户房屋一套进行抵押。被告熊壮签字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该款经我催要,被告王风云按照约定月息3分,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偿还利息3万元。现因被告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自2014年10月2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王风云辩称:关于双方之间的借款之事,实际上是我欠担保公司17.8万元,原告在担保公司有20万元的债权,因为担保公司无法偿还给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我给原告出具一份20万元的借条,由我偿还原告20万元。之后担保公司退还我或者退还原告2.2万元。我给原告出具完借条之后,2014年6-7月份,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2014年8月份,偿还给原告本金1万元,按照担保公司退还的2.2万元,实际上目前欠原告本金14.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王风云向张桂玲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有王风云借张桂玲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由上村村口东100米处刘国升私有小产权住宅楼房一套做为抵押,并有熊壮做借款担保”。该借条上有王凤云、熊壮的个人签名。同日,王风云、熊壮向张桂玲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写明:“1、今有王风云借张桂玲现金贰拾万元整,有王凤云在上村村口东100米处刘国升个人小产权房建房壹楼东户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左右,楼房做借款抵押,且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所出具的证词及字据。2、借款期限:2014年5月20日借张桂玲现金贰拾万元整的还款期限,为叁次还清。3、还款计划:第一次、2014年5月30日还本金伍万元整;第二次、2014年6月15日还本金柒万伍仟元整;第三次、还款期为6月30日,归还全部借款”。王风云、熊壮均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名确认。该借款后经张桂玲多次催要,王风云于2014年6-7月份,偿还张桂玲款2万元;2014年8月份,偿还张桂玲款1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偿还,故张桂玲起诉来院。

另查,被告王凤云向张桂玲出具的借条及借款协议对借款利息未做明确约定。庭审中,王凤云称所偿还给张桂玲的3万元是本金。张桂玲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约定的月息为3分,王凤云所偿还的3万元,系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及借款协议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风云未及时偿还所欠原告张桂玲的借款,致双方发生纠纷,应负偿还本息责任。关于被告给付原告的3万元,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利息先于主债务的顺序抵充。故已归还的3万元应认定为利息。被告辩称已归还的3万元是本金而非借款利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诉称按月息3分计息,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2014年10月21日,即最后一次支付利息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风云应偿还原告张桂玲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王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姚立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