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崔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614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614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振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