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925号 原告许月琴,女。 委托代理人赵随民,男。 委托代理人郝晋敏。 原告许素琴,女。 原告许素霞,女。 原告许宗勤,男。 被告许宗治,男。 原告许月琴诉许宗治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为原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月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随民、郝晋敏,原告许素琴、原告许素霞委托的代理人许素琴,原告许宗勤,被告许宗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月琴诉称:原、被告是亲兄妹关系,父亲许小刚2013年11月7日因病去世。母亲戚转英在2012年10月21日因病去世。父母有5个孩子。被告许宗治是长子,原告许月琴是大妹。还有二妹许素琴、三妹许素霞、小弟许宗勤。父母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有坐落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村582号的房屋十间以及附属建筑、房屋顶有两间彩钢房;有坐落于河南省陕县三门峡西铁路西区34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有银行存款3万元、其他财物等价值1万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问题,原被告及其他继承人达不成协议。现诉求对坐落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村582号的十间房屋平均分割,由原告继承2间;向阳村582号房屋的附属建筑以及屋顶2间彩钢房继承人共同共有。父母其他遗产平均分割后,折价3.8万元由原告继承。诉讼中,原告许月琴增加诉讼请求4000元。 原告许素琴、许素霞在庭审中诉称:遗产是宅基地内八间房屋和宅基地外的两间彩钢房,要求继承本人应得的那份。 原告许宗勤在庭审中诉称:遗产跟许素琴说的一致,另外还有父亲在洛阳工务段的丧葬费大概是5万元,因为手续不齐现在领不出来。 被告许宗治辩称:遗产认可宅基地内是八间房屋,宅基地外是两间临时建筑。3.8万元不认可,达不成协议是原告许月琴不配合。西站铁路西区这个房屋是以父亲的名义买的,是个人财产不是遗产。银行存款3万元给父亲办丧事全用完了,其他财产1万元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许小刚与戚转英夫妇生育了许宗治、许月琴、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村582号有宅基地内有八间房屋,宅基地外有两间临时建筑彩钢房。2004年7月2日,许宗治以许小刚名义购买了位于三门峡西铁路西区34号楼二单元一层西户房屋(房改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许小刚,建筑面积:71.21㎡,房产证号:字第私06494号。2013年2月5日,许小刚为许宗勤书写留言,内容为“我死后向阳房屋给宗治和宗勤二人,西站房屋是宗治拿的钱归宗治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同年9月10日,许小刚为许宗治书写遗嘱,遗嘱内容同2013年2月5日的留言一致。2012年10月21日,戚转英去世。2013年11月7日,许小刚去世。许宗治、许月琴、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未能妥善处理家务事情,许月琴诉至本院。 许月琴提交书证为:1、2012年8月15日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二份,内容为2012年10月21日戚转英去世,2013年11月17日许小刚去世,住址均为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村582号;2、陕县房屋产权产籍和交易管理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字第私06494号);3、房屋照片;4、许小刚记录,内容为2005年2月26日借给素琴壹万元26日拿走。 许素琴提交了靳红军证言、及租户证明;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因本人年岁已大,身体有病,行动不便,特委托女儿许素琴,身份证号41120219xxxxxxxxxx,全权代理处理本人的合法财产及一切事务。许宗治、许宗勤、许素霞军签字同意”。 许宗勤提交了许小刚留言一份,内容为“我死后向阳房屋给宗治和宗勤二人,西站房屋是宗治拿的钱归宗治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 许宗治提交了许小刚遗嘱一份,内容同许小刚的留言内容一致。又提交了陕县远点镇西区和张世英、张红旗证明一份,内容为“西区34号许宗治现住房,房款2004年6月份与我一起在工行交付”。 经本院向银行调取许小刚在中原银行开发区支行3个账户的储蓄账户明细查询,明细显示:803061000100XXXXX结息为11.17元;803062000300XXXXX账号在2013年9月16日存款金额10000元,2014年9月19日存入330.32元,同日取款10330.32元并注销帐户,取款人为许素琴;803062000300XXXXX账号在2013年9月19日存款金额10000元,2014年9月19日存入330元,同日取走10330元并注销帐户,取款人为许素琴;建设银行陕县支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显示,2013年12月4日存款金额244.98元,余额为5554.49元,2014年1月17日存款金额2446.98元,在2014年1月7日取款5555元,同年3月29日取款2450元,从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6月21日止结息总额为4.45元,该账户余额为0.92元,取款人为许素琴。 另查明,在许小刚去世后,许宗治在其名下2份存单上共支取3万元用于办理丧事,所在单位在其许小刚去世后继续为其多发了2个月工资。 本院认为:许宗治、许月琴、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系许小刚与戚转英的子女,对许小刚、戚转英夫妇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根据查明的事实,具体处理如下: 一、关于遗嘱、留言所涉房屋性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村582号宅基地范围内八间房屋、宅基地范围外2间彩钢房属于许小刚、戚转英夫妇生前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被告许宗治以许小刚名义出资购买的三门峡西铁路西区34号楼二单元一层西户房屋的事实,有许小刚遗嘱且原告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予以认可,本院认定该房屋属于许宗治的个人房产,不属于遗产处理的范围。 关于遗嘱、留言的效力。许小刚为许宗勤书写的留言、为许宗治书写的遗嘱,内容均为“我死后向阳房屋给宗治和宗勤二人,西站房屋是宗治拿的钱归宗治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其留言的性质实质为遗嘱。审理中,许月琴、许素琴、许宗勤对许宗治提交的遗嘱均予以认可。同时,许月琴、许素琴、许宗治对许宗勤提交的留言亦予以认可。但原告许月琴认为遗嘱及留言中处分戚转英的遗产无效。因此,本院对许小刚处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村582号房屋,应按照遗产依遗嘱继承处理。该遗嘱、留言中许小刚对个人财产处理的部分依法有效。对戚转英遗产处理因无合法依据无效。 由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戚转英去世后,该房屋首先将许小刚1/2份额分出,另外1/2由许小刚、原告许月琴、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被告许宗治等额继承,至此许小刚拥有该房屋7/12份额。许小刚去世后,许小刚拥有的7/12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分配,由许宗治、许宗勤等额继承。 关于许小刚生前存款处理。许小刚在中原银行开发区支行的三个账户金额共计11.17元以及原告许素琴在许小刚去世后取走20660.32元,共计20671.49元属于许小刚的遗产。许小刚在建设银行陕县支行账户中余额0.92元及由原告许素琴取走的8005元,共计8005.92元,属于许小刚的遗产。以上共计28677.41元由原告许月琴、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及被告许宗治等额继承。被告许宗治在许小刚去世后,从许小刚账户上取3万元用于办理丧事的事实,原告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均予认可,由于该笔存款已经支出,本院不予审理。 许小刚去世后的抚恤金,因尚在许小刚退休后社保上,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许小刚、戚转英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村582号八间房屋、两间彩钢房,由原告许月琴继承十二分之一,原告许素琴继承十二分之一,原告许素霞继承十二分之一,原告许宗勤继承二十四分之九,被告许宗治继承二十四分之九。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割完毕。 二、许小刚生前存款28677.41元由原告许月琴、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及被告许宗治各继承5735.48元。原告许素琴将许月琴、许宗勤、许素霞、被告许宗治继承的份额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许月琴、许素琴、许素霞、许宗勤分别负担310元,被告许宗治负担310元(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丽虹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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