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298号 原告张当莲,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乔卫民,男,现年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当莲与被告乔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当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当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当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当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