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4号 原告:陈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德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丽霞,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韩丽霞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瑞负担。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仝海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