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99号 原告:姜德民,男,汉族。 被告:郭红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民诉被告郭红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德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德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德民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仝海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