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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学文、谷风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广伟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特字第01号 申请人:吴学文,男,汉族。 申请人:谷风芹,女,汉族。 被申请人:吴广伟(系二申请人之子),男,汉族。 申请人吴学文、谷风芹申请宣告吴广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特字第01号

申请人:吴学文,男,汉族。

申请人:谷风芹,女,汉族。

被申请人:吴广伟(系二申请人之子),男,汉族。

申请人吴学文、谷风芹申请宣告吴广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学文、谷风芹诉称:被申请人吴广伟于2012年11月26日在云南省宾川县中国水电八局鲁地拉电站工作期间无故失踪。云南省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大坝工程八一六联营体于2012年11月27日向宾川县钟英乡派出所报案并发出寻人启事,时至今日已有两年多,仍未见踪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吴广伟为失踪人。

经查,吴广伟,男,汉族,系二申请人之子,于2012年11月26日在云南省宾川县中国水电八局鲁地拉电站工作期间失踪,至今未与家中取得联系,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广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广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学文、谷风芹关于宣告吴广伟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吴广伟为失踪人。

二、指定吴学文、谷风芹为失踪人吴广伟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仝海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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