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国松,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友民,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月凤,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彩红,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效民,男,汉族。 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寇伟刚,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国松因与被申请人王友民、张月凤、王效民、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国松以和被申请人王友民、张月凤、王彩红、王效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国松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国松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