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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书亭与被申请人侯丙欣、张书灿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书亭,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丙欣,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书灿,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书亭,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丙欣,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书灿,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书亭因与被申请人侯丙欣、张书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书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租用土地协议中有可以涨价的条款,并且周边地租上升有证人证明,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故申请人没有多收租金,原判认定申请人所收1万元租金中的3280元为不当得利错误。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中明确约定,地租费每亩一年1000元整,以后租费的调整参照周围地租费,双方协商而定。侯丙欣、张书灿实际占地6.72亩,租金应为每年6720元。虽然协议中约定以后租费的调整参照周围地租费,双方协商而定,但双方没有就地租费提高达成协议,李书亭亦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周围地租费的收取标准,故原判认定李书亭所收2012年1月26日至2013年1月26日地租款1万元中的3280元为不当得利并无不当。
综上,李书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书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