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召锋(又名李超锋),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红,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超凡,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芳,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召锋因与被申请人马晓红、王超凡、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召锋于2015年4月8日以其与被申请人马晓红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召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召锋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柯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