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合正,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王合正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只听信王合正的言词,采信了与王合正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却不采纳王伟提交的王春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无端将王伟起诉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根据王合正提交的许昌县榆林乡阮王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3月14日和2014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结合一审法院制作的勘验笔录和对王彦岑、姜芬玲、王春安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王伟所有的树木及砖头位于公共道路上,影响了王合正的正常通行。王伟以王春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提出抗辩,但因树木和砖头不位于该宅基地范围内,因此原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柯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