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峰,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水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巨业,男,汉族,系杜水泉之子。 再审申请人王建峰因与被申请人杜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建峰申请再审称: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在2013年4月1日向杜水泉借款50000元,后在2013年9月25日向杜水泉之子杜巨业的卡上转账还款10000元,几天后又还了30000元现金,在2014年4月17日又向杜巨业的卡转账还款4000元,加上原判决认定的已还款7000元,至此双方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 杜水泉提交意见称:王建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王建峰在审查中所述事实与其在一、二审中所述的事实相互矛盾,且其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长葛支行长社路分理处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更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原判决依据王建峰所出具的借条、双方自认的已还款7000元和王建峰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7000元收到条的事实,认定王建峰承担余款的还款付息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王建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柯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