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刘伟红,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西湖南街74号1号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7006172092。 委托代理人孙方璞、王小伟,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丙安,男,汉族,约55岁,住许昌市半截河陈庄社区。 被告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八一路与劳动路交叉口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民力。 被告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住所许昌市高桥营办事处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红诉被告陈丙安、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红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刘伟红负担。 审 判 长 杜 捷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莞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