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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伟红诉被告陈丙安、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刘伟红,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西湖南街74号1号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7006172092。 委托代理人孙方璞、王小伟,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刘伟红,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西湖南街74号1号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7006172092。
委托代理人孙方璞、王小伟,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丙安,男,汉族,约55岁,住许昌市半截河陈庄社区。
被告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八一路与劳动路交叉口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民力。
被告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住所许昌市高桥营办事处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红诉被告陈丙安、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红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刘伟红负担。
审 判 长  杜 捷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莞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