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10号 原告徐晋,男,汉族。 被告宋岚,女,汉族。 被告赵学增,男,汉族。 第三人王俊华,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晋诉被告宋岚、赵学增、第三人王俊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晋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杜 捷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莞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