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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赵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77号 原告:曹永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赵军超。 被告:赵军超,男。 二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77号
原告:曹永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赵军超。
被告:赵军超,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正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军诉被告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赵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曹永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