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86-1号 原告:李涛,男,汉族。 被告:张跃辉,男,汉族。 被告: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玉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张跃辉、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