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211号 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住许昌市东城区汽车公园。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莹莹,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莹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莹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小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