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56年5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又以通过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例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