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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爱武与被上诉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爱武,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爱武,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爱武与被上诉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孟爱武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爱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2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