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爱武,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爱武与被上诉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孟爱武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爱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2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