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春梅,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迎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敏,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转玉,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春梅因与被上诉人刘会敏、高转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尹春梅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春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