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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瑜辉、上诉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老代庄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瑜辉,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萍萍,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张仲景大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瑜辉,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萍萍,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耀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理,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老代庄店。
负责人孙耀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理,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彭瑜辉、上诉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老代庄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彭瑜辉二审上诉费用经审批缓交,不需再缴纳。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