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46年3月16日生,系宋某甲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女,汉族,1957年4月3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丙,女,汉族,1959年11月2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丁,女,汉族,1966年3月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戊,女,汉族,1968年1月8日生。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己,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生。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49年1月12日生。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永祥、邱静静(实习律师),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甲与被上诉人宋某戊、宋某丁、宋某丙、宋某乙、原审被告宋己、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宋某甲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东、赵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戊、宋某丁、宋某丙、宋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曹秀敏,原审被告宋己、孙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永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