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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战卫因与被上诉人张治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战卫,男,出生于1967年6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安,男,出生于1963年8月19日,汉族。 上诉人李战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战卫,男,出生于1967年6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安,男,出生于1963年8月19日,汉族。
上诉人李战卫因与被上诉人张治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战卫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战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战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上诉人李战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