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战卫,男,出生于1967年6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安,男,出生于1963年8月19日,汉族。 上诉人李战卫因与被上诉人张治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战卫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战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战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上诉人李战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