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仁琼,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生、石永康,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荣,女,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聪利,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殷幸云,男,194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冲,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仁琼与被上诉人张新荣、殷幸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仁琼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仁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生、石永康,被上诉人张新荣的委托代理人焦聪利,殷幸云的委托代理人陈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仁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