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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振义与被上诉人李喜娜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197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丽,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1974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丽,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某某、王某甲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并由被告王某甲承担诉讼费。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甲于2002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3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04年7月23日,被告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自2004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被告王某甲出狱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王某甲存在家庭暴力,于2014年6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甲虽结婚多年,但并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女儿刚出生不久,被告王某甲即因触犯法律入监服刑。出狱后未能好好珍惜夫妻感情,双方矛盾不断,且不能相互谅解。原告李某某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该院予以支持。经询问,女儿王某乙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根据孩子的需要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为宜,该法院支持女儿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根据孩子的需要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为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暂不处理,该院在此案件中不予处理。如有争议,双方可依法律规定另行起诉。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自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王某乙18周岁)。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双方未建立深厚感情,完全是断章取义,违背事实。2、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离婚财产未予处分,仅判决双方离婚的做法欠妥,一审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事实一并作出处理。3、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感情基础比较好,双方之间没有较大矛盾。上诉人王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李某某同意离婚。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且经常家暴,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婚生女王某乙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分割。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交诊断证明一份,证明一审结束后,上诉人王某甲对其本人和家人实施家庭暴力。
上诉人王某甲质证称,李海江和本案无关,该证据不能证明是王某甲殴打的伤害。
经庭审质证,李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能够证明王某甲对李某某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婚后感情一般,上诉人王某甲因触犯法律入狱服刑,出狱后双方矛盾不断,且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已释明双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处理。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