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贵君,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贵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皓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贵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胡贵君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X国际A座603室郑州市博X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用力推掉603房间玻璃门上的锁,将被害单位郑州市博X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厅抽屉内的数十元现金、行政办公桌抽屉内的约1000元现金、财务室出纳办公桌抽屉内的约9000元现金及经理室书架上的1瓶BURBERRY牌香水(无法估价)、1个招财猫肚子里5角、1元的硬币(共计数十元)及4个红包(每个红包内有50元现金)、1台古董相机(无实物,无法估价)及经理办公桌下面的1瓶DIOR牌香水(无实物,无法估价)、一套DIOR牌化妆品赠品(无实物,无法估价)盗走。现赃款已挥霍,1瓶BURBERRY牌香水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能追回。 2014年12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清真寺街平X网络宾馆305房间将胡贵君抓获。胡贵君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胡贵君供述;证人张X利、许X杰证言;到案经过;郑州市博X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照片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南阳市监狱释放证明书;年龄证明;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贵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贵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贵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贵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胡贵君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X国际A座603室郑州市博X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用力推掉603房间玻璃门上的锁,将被害单位郑州市博X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厅抽屉内的数十元现金、行政办公桌抽屉内的约1000元现金、财务室出纳办公桌抽屉内的约9000元现金及经理室书架上的1瓶BURBERRY牌香水(无法估价)、1个招财猫肚子存钱罐里5角、1元的硬币(共计数十元)及4个红包(每个红包内有50元现金)、1台古董相机(无实物,无法估价)及经理办公桌下面的1瓶DIOR牌香水(无实物,无法估价)、一套DIOR牌化妆品赠品(无实物,无法估价)盗走。现赃款已挥霍,1瓶BURBERRY牌香水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能追回。 2014年12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清真寺街平X网络宾馆305房间将胡贵君抓获。胡贵君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胡贵君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下旬一天20时许,胡贵君进入裕X国际A座写字楼,次日5时许,其将六楼一公司玻璃门锁推开进入大厅,并将大厅抽屉内的数十元现金、两个小办公室内分别约1000元和9000元的现金、1个招财猫肚子存钱罐里5角、1元的硬币(共计数十元)及招财猫下压着的4个红包(每个红包内有50元现金)、以及2瓶香水、1台古董相机、1套化妆品赠品盗走; 2、证人张X利、许X杰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7日10时许,郑州市博X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裕鸿国际A座603室)财务处的现金12205元,经理室的一瓶DIOR香水、一套DIOR化妆品、一个古董相机、五包黄鹤楼天下名楼香烟、一瓶BURBERRY香水、招财猫内的300多元硬币、招财猫下压着的几个红包,行政办公桌抽屉里的1578.4元现金以及前台抽屉里的100元现金、工作人员盖磊办公桌抽屉里的100现金丢失并报警的情况; 3、到案经过;郑州市博X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照片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南阳市监狱释放证明书;年龄证明;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贵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3、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贵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贵君退赔被害单位郑州市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