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邢永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永保,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永保,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l3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永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永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7日1时,被告人邢永保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KE4188号轿车沿郑州市未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里岗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门口,撞倒未来路中心金属护栏,后又撞上停放在未来路西侧的豫A72555、豫A32230、豫AFD539、豫A97509、豫A2CC22五辆车,造成交通事故。邢永保因他人报警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邢永保血醇含量为274.19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永保违反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无责任。现邢永保已赔偿护栏损失15000元,并赔偿各受损车辆损失,取得各车主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邢永保供述及辩解;证人丁X强、王X丰、胡X勇、耿X羊、邢X义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责强制保险单;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06539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年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永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1时,被告人邢永保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KE4188号轿车沿郑州市未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里岗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门口,撞倒未来路中心金属护栏,后又撞上停放在未来路西侧的豫A72555、豫A32230、豫AFD539、豫A97509、豫A2CC22五辆车,造成交通事故。邢永保因他人报警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邢永保血醇含量为274.19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永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无责任。现邢永保已赔偿护栏损失15000元,并赔偿各受损车辆损失,取得各车主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邢永保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2月17日1时许,其酒后驾驶豫KE4188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因饮酒过多,其记不清如何发生的交通事故;
2、证人丁X强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7日1时30分许,其听到大门外有撞击声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头朝北在路南侧靠近花坛处停着,车头严重变形,路中心隔离护栏倒了一片,飞到路西停放的一排汽车旁边,丁海强上前查看发现黑色轿车驾驶人为一名男性,车牌号为豫KE4188号,该男子满身酒气,下车后站立不稳,与证人王X丰、胡X勇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耿X羊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7日2时许,邢永保开着车牌号为豫KE4188号车接耿高羊吃饭喝酒,酒后邢永保开车行驶过程中车不知怎么回事就开始向左打方向,并撞向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后又撞到路边停放的几辆车;
4、证人邢X义的证言,证明其是豫KE4188号车的车主以及邢永保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情况及责任认定;
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邢永保的血醇含量为274.19mg/100ml;
7、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邢永保已赔偿护栏损失15000元及各受损车辆车主的损失并取得各车主的谅解;
8、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永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永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4天已折抵,即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葛亚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