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葛亚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亚杰,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亚杰,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8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亚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亚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葛亚杰与被害人葛X伟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X通停车场X通宾馆201房间住宿,葛亚杰趁葛X伟熟睡之际,将葛X伟放于房间窗户处裤子口袋内的4500元现金盗走。
同年11月21日13时许,民警到兰州市城关区天X街37号朝X宾馆303房间将葛亚杰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葛亚杰供述;被害人葛X伟陈述;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亚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亚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葛亚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亚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葛亚杰与被害人葛X伟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X通停车场X通宾馆201房间住宿,葛亚杰趁葛X伟熟睡之际,将葛X伟放于房间窗户处裤子口袋内的4500元现金盗走。
同年11月21日13时许,民警到兰州市城关区天X街37号朝X宾馆303房间将葛亚杰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葛亚杰供述,证明2014年10月26日23时许,葛亚杰与葛X伟等人在郑州市南四环X通停车场X通宾馆201房间住宿,葛亚杰趁葛X伟熟睡之际,将葛X伟放于房间窗户处裤子口袋内的4500元现金盗走;
2、被害人葛X伟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6日20时许,葛X伟与葛亚杰在郑州市南四环X通停车场X通宾馆201房间住宿,同日22时许,葛X伟醒后发现葛亚杰不在,自己裤兜内的4500元现金丢失遂报警的经过;
3、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亚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亚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葛亚杰退赔被害人葛玉伟损失人民币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荆申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