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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巍与胡根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宋巍,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胡根停,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巍诉被告胡根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宋巍,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胡根停,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巍诉被告胡根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