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1545号 原告宋双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符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洋。 原告宋双凤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