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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双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1545号 原告宋双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符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1545号
原告宋双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符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洋。
原告宋双凤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