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1号 原告夏芳,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10号院6号楼41号。 被告苏剑锋,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南街1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芳诉被告苏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培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