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241号 原告周官,男,1985年8月3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泌阳县黄山口乡安庄村委安庄。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建业置地购物中心幢—1层—101号。 负责人唐延曙。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官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